2017年度在川工作的海归人士职称评审细则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7-04-18浏览次数:1257


为实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四川计划,更好发挥留学来川人员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我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留学回国来川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7年度共有两次申报:

上半年申报时间:410-430日(工作日)

下半年申报时间:1010-1030日(工作日)

二、申报条件

来川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经过完整学制的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可根据本人的学习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学识水平以及业绩贡献,按本通知首次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4)凡国家规定实行人员准入控制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5)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必须资格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境)外博士后期满经批准出站,业绩贡献十分突出;

(2)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业绩贡献十分突出。

3、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相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业绩贡献突出;

(2)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年以上,业绩贡献突出。

4、来川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如业绩特别突出,并经本专业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请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先由用人单位查验原件,准确无误后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用人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备查。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日期内统一报送至省专家服务中心(省人社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不接受个人报送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1  《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2  申报人有效身份证及护照首页和主要签证页复印件;

  3  申报人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明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4  申报人在国(境)外受聘担任学术、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5  申报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  申报人出国()前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  申报人获得国(境)外学位后取得的学术、技术业绩清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8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思想品德、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考核情况;

  9  用人单位与申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社保交费凭证复印件;

  10  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应同时提供岗位空缺证明;

  11  诚信承诺书;

  12  申报人国(境)外博士后期满出站证明及由正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件;

  13  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供推荐专家的正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填表要求

留学回国来川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需填报《四川省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填表要求如下:

  1  申报表原有内容、格式等不能自行改动,请按要求如实、规范填写后打印装订成册。

  2  凡涉及承诺人、负责人签字的均须相关人员亲笔签名。

  3  申报表中“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拟评定任职资格”需填写具体职称系列的准确称谓,如讲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教授等,而不能笼统填写为中级职称、副高职称等。

  4  申报表中“留学时间”应填写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起止时间。

  5  申报表中“拟申报职称及专业”应按如下示例规范填写。例:高级工程师(通讯工程)、副教授(化学专业)、研究员(眼科学)等。

  6  申报表中“用人单位考核结果及推荐意见”规范表述语为:“经全面审查、考核和公示无异议,我单位同意推荐某某同志(身份证号:51******)申报***任职资格”。

注意事项

  1  申报者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国(境)外博士后”是指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后并在国(境)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3  取得学位后在国(境)内外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的表述,是指以教育部学位认证书载明的取得学位时间起算。如: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为20155月并即行参加工作,申报副高职称应在连续工作至20176月后申报,若此期间有中断就业状态,则应以连续参加工作时间累积计算至规定年限后方有资格申请相应职称评定。

  4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暂不作要求;对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须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对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能依据此文件申报职称评定,应按相关以考代评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如经济师、会计师等。

五、受理单位

四川省专家服务中心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

咨询电话:028-86613352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理地点: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

咨询电话:028-869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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